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3281號建議的答復
栗翠田等6名代表:
你們提出的“關于農產品提質,禁止使用激素”的建議收悉。經我部認真研究,現答復如下。
農業農村部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堅持“產”“管”并舉,依法履職,扎實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2017年,我國主要農產品例行監測總體合格率為97.8%,其中,蔬菜、水果、茶葉、畜禽和水產品監測合格率分別為97.0%、98.0%、98.9%、99.5%和96.3%,全年未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農產品質量安全保持穩中向好態勢。
一、關于植物激素問題
植物體內天然存在的對植物生長發育具有調節和控制作用的一類微量化學物質,俗稱植物激素,也叫植物內源激素;你們在建議中提出的蔬菜瓜果生長過程中添加的膨大劑、生長激素,是對植物的生長發育具有抑制和刺激等作用或調節植物抗逆境的一類化學物質,包括從生物中提取的天然植物激素和仿天然人工合成的化合物,都屬于植物生長調節劑,又稱為植物外源激素。從功能上看,它們除了具有膨大、催熟功能外,還有促進生根發芽、調整花期、抑制生長、矮化植株等作用。
在管理方面,從1997年開始,按照《農藥管理條例》規定,植物生長調節劑作為農藥進行管理。只有取得農藥登記并辦理了生產許可后,方可進行生產、經營和使用。在農藥登記審批時,采用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和世界衛生組織(WHO)農藥安全評價標準和方法,對申請登記的植物生長調節劑進行科學試驗和評審,只有當證明具有較好的功效、對人畜健康安全、環境友好時,才可批準登記。目前,我國已取得登記的植物生長調節劑有近40種,主要在部分瓜果、蔬菜及棉花、小麥等作物上使用。國際上登記使用的有100多種,其中歐盟允許使用的有40多種(包括乙烯利、氯吡脲等)。批準登記的植物生長調節劑都要制定安全使用技術,包括用藥時期、用藥劑量、施用方法、使用范圍、注意事項和安全間隔期等,并在產品標簽上明確標注,指導農民合理使用。此外,登記的產品都要進行一系列的殘留試驗,并根據殘留試驗等數據制定殘留限量標準和合理使用準則,確保農產品的質量安全。
在安全性方面,國際上至今為止從未發生因植物生長調節劑殘留而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在我國,施用過植物生長調節劑的農產品對消費者來說也是非常安全的。與其他農藥相比,植物生長調節劑雖然納入農藥范疇管理,但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治病防蟲除草的農藥,其產品屬于低微毒性,有些甚至因為幾乎無毒而被列為不需要制定殘留限量的豁免物質。如膨大果實常用的氯吡脲毒性(半致死量大于4918毫克/千克)低于食鹽(半致死量為3200毫克/千克)。此外,由于植物生長調節劑用量微小,過量使用易產生反作用,農民不可能大量使用,因此植物生長調節劑的殘留較低。自2015年起,我部對農產品中植物生長調節劑殘留進行風險評估,結果顯示植物生長調節劑的平均殘留值僅為0.001—0.034毫克/千克,膳食暴露風險很低,產品質量安全有保障。
在使用必要性方面,在農業生產中,植物內源激素不足時,需要使用植物生長調節劑,以達到提高產量、改善品質或延長供應期、節約勞動力的目的。如香蕉易發生機械損傷,尤其是成熟的香蕉不耐貯運,因此,一般采摘青果運輸,到達目的地后,如果青香蕉還沒有完全成熟,可用乙烯利人工催熟,改善香蕉的風味及適口性。使用氯苯胺靈等植物生長調節劑處理馬鈴薯,可抑制馬鈴薯發芽,避免因食用發芽的馬鈴薯而中毒。棉花后期使用噻苯隆促進脫葉和開桃,可提高品質且利于機械采收,提高生產效率。
植物生長調節劑是一種重要的現代農業生產資料,但消費者對“植物激素”心有疑慮,導致消費信心受到影響。對此,我部開展了一系列科普宣傳,撰寫了科普宣傳稿、出版科普手冊《做個有知識的吃貨——帶你認識植物生長調節劑》,出品科普微視頻《“避孕藥”黃瓜的真相》和《畸形與空心草莓的真相》等,以正面引導輿情。
下一步,我部將繼續加強科普宣傳,加大技術培訓指導力度,普及植物生長調節劑知識,提高農民科學用藥意識和技術水平,引導公眾放心消費。
二、關于動物激素問題
動物激素是由人或動物機體內分泌腺或內分泌細胞分泌產生,在極微量的水平對機體生理過程起重要調節作用的物質。激素的概念有狹義廣義之分,狹義的激素指機體自身分泌的內源性激素,廣義的激素包括內源性激素和有激素作用的外源性激素。人工合成的激素類藥物,還有環境激素都屬于外源性激素。國內外在獸醫臨床和動物養殖過程中允許使用經過批準使用的激素類獸藥,用于治療某些動物疾病,科學合理使用激素類藥物不會出現安全問題。
近些年,我部一直高度重視激素類獸藥的監管,對所有上市的激素類獸藥均進行嚴格的注冊審查,確保獸藥產品安全、有效、質量可控,并科學規定了適應癥、用法用量、休藥期、注意事項等內容。截至目前,經批準在畜牧及水產養殖中使用的激素類藥物共有37個品種。
我部嚴格獸藥監督管理,一是嚴格實施禁用藥物清單管理制度。要求對存在動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風險的化合物一律不得用于食品動物。先后公布公告第193號、235號、560號,明令禁止“瘦肉精”類物質、己烯雌酚等激素類藥物用于食品動物。二是科學設置并嚴格執行休藥期規定。除非臨床治療或機能調節的需要,激素類藥物的使用都受到嚴格的控制。用于食品動物的激素類藥物均明確規定是否需制定最大殘留限量,并有相應的休藥期規定。對于需要嚴格限制使用的藥物,明確規定僅允許作治療用,但不得在動物源性食品中檢出。三是嚴格執行獸用處方藥管理制度。發布了農業部公告第1997號,明確將丙酸睪丸酮等16種激素類獸藥列入處方藥管理。四是嚴格實施獸藥殘留監控。我國從1999年起實施國家畜禽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將激素類藥物作為重點監控對象。
下一步,我們將繼續加大激素類獸藥的監督管理力度,不斷完善相關制度和技術標準,加強科學規范使用技術指導,有效保證動物健康和動物產品質量安全。
感謝你們對農業農村工作的關心,希望繼續支持我部工作。
聯系單位及電話: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
010—59193235
農業農村部
2018年7月9日